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章程
第一章 前言
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International Earth Science Olympiad, IESO)始于2007年,是国际地球科学教育组织(International Geoscience Education Organization, IGEO)举办的一项面向中学生的奥林匹克竞赛,每年举办一次。2016年北京一零一中学组建首支中国国家队参加了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有力推动了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在中国的广泛开展。2017年成立了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竞赛暨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赛区委员会,开启了正式经全国选拔组建中国代表队参加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的历程。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英文名为Chinese Earth Science Olympiad,缩写为CESO)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地震学会、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主办,面向全国中学生(高中生,下同)的地球科学学竞赛活动。
第二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地球科学知识的普及,激发中学生学习地球科学的兴趣,增强学习地球科学的能力,为参加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做准备;同时为对地球科学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中学生提供进一步提高的机会,以发现和选拔一批地球科学青少年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主要考察和测验中学生对于地质学(含地貌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学、气象学、海洋学、天文学和环境科学等地球科学领域的知识和能力。
第四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属于课外活动,是对中学地球科学教学的补充和发展。竞赛应坚持中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影响中学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 竞赛的组织
第五条 设立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暨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赛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赛区活动;
竞赛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竞赛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并负责组建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竞赛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省、市、自治区竞赛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竞赛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至10人,委员若干人;竞赛委员会下设指导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工作,以保证竞赛的水准和质量;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竞赛过程中产生的投诉,以确保竞赛的规范性、公平性,其主任由竞赛委员会任命;
考试委员会由竞赛委员会聘请地球科学领域的专家担任,负责预赛理论试题及决赛理论、实践试题的命题和阅卷,并建立试题库,其主任由竞赛委员会任命;
执行委员会是竞赛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处理有关竞赛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工作,其主任由竞赛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每年举办一次,分为预赛(或省级联赛)和决赛。
第八条 组委会成员主要由竞赛委员会、当届决赛承办单位和国内重点高校代表担任,负责决赛期间各项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4-10人,委员若干,任期一年,下设考务组、会务组、志愿服务组、宣传组、安保组、财务组等。
第九条 预赛的组织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地震学会或相关单位负责,成立地球科学赛区竞赛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下设考务组、会务组、财务组等。各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地震学会或相关单位须在每年预赛前确定赛区竞赛委员会成员及下设各组的负责人,并上报竞赛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竞赛程序
第十条 预赛设置省级赛区,由赛区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区域的中学生参加,条件有限的地区经竞赛委员会批准后可联合其他地区共同举办。
第十一条 在校中学生可向所在学校报名,由学校组织统一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赛区竞赛委员会报名;报名的中学生到赛区竞赛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参加预赛。
第十二条 预赛采用闭卷笔试方式,预赛理论试题由考试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由执行委员会统一制卷。
第十三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预赛设赛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赛区预赛人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赛区预赛人数的15%,三等奖不超过赛区预赛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赛区竞赛委员会在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预赛一等奖中选拔组建赛区代表队。赛区代表队可以参加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竞赛决赛。决赛包括理论和野外实践两部分,均由考试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由执行委员会统一制卷。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组委会对决赛成绩进行审核,提出获奖名单,最后由竞赛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决赛设金奖、银奖和铜奖,其中金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30%,银奖不超过30%,余为铜奖。
第五章 命题
第十六条 考试委员会负责参照“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教学大纲”编写《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内容大纲》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预赛和决赛理论命题均以《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内容大纲》为依据。
第十八条 在命题和试题发放过程中,所有相关的人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所需经费由竞赛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自筹,经费筹措应符合中国科协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预赛和决赛不以赢利为目的,竞赛的经费预算、决算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严禁以竞赛名义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预赛的获奖证书由组织比赛的各赛区竞赛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决赛的选手由竞赛委员会颁发金、银、铜奖。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和提高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的参与度和水平,竞赛委员会设立教师指导奖。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的公平性、公正性、权威性,竞赛过程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竞赛委员会、组委会和各赛区竞赛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如出现违规行为,由全国竞赛监督委员会调查与处理。如出现违法行为,交由相关法律部门处理。
第八章 竞赛的申办
第二十五条 有意承办或协办决赛的单位应该提前一年向竞赛委员会提交书面申办报告,竞赛委员会将根据申办者的软硬条件和组织管理能力做出决定。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金奖获得者,可报名参加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代表队集训队,由竞赛委员会确定集训队名单,并根据集训及面试成绩,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选手组成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代表队。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预赛、决赛)、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代表队集训的具体日程由竞赛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章程可制定《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实施细则》。
本章程经中国地震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批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学生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暨国际地球科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赛区委员会。